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6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呂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忠霖於112年3月24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
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
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
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13,841元整;(二)依
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
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88元整。(2
)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8月2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13,841
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
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
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841元 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