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邱裕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下同)11
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
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邱裕鈞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
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
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
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