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徐鈺惠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戴立安律師
被 告 瞬潔管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九行關於「111年7月30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13年11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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