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1號
原 告 林秀慧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梁惟翔律師
被 告 林永康
黃柏彰
朱勝鴻
劉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林永康、黃柏彰、朱勝鴻、劉信億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永康、黃柏彰、朱勝鴻、劉信億部分前經言詞辯
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