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317號
SCDV,112,竹簡,317,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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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陳文鈴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弈宏律師
被 告 詹成昌
訴訟代理人 林紅玉
詹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宣判,
因兩造均陳稱有意願調解,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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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