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朱燕惠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被 告 朱清平 住○○市○○區○○路○○巷00弄0號 0樓
朱威亮
朱森榆
朱森楠
朱玉鈴
朱慶錩
朱慶源
朱筱萍
朱筱筠
朱燦榮
朱世隆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清全
被 告 朱健誠
朱筠
尹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3年12月2
日宣判,嗣原告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按原告
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
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
定,原告既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