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曾煥琮
被 告 郭智育
王張富美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浩宇
莊春錦
陳璧連
李曉嵐
余光三
林昆霖
黃明憲
洪秀鑾
陳憲隆
洪國富
吳瑞珍
王雅汶
杜梅貴
鄭錝錤
鍾詠梅
黃惠瑜
湯鳳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繫屬中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
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同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宣判,
惟本件部分被告應有部分已移轉給原告,然該部分被告及原
告均未聲請承當訴訟,導致已將應有部分移轉給原告之被告
仍為當事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