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91號
SCDV,112,司執消債更,91,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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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峻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
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0條
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提出
之更生方案,即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6,309元,1
月為1 期,共72期,還款總金額454,248元,還款比例31.92
%之內容,經本院於同年10月1日依前開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書面表示不同意,經核算不同意之債權比例為4.76%,其餘
債權人則未為確答或逾函文所定期間而為確答,均視為同意
,是書面同意債權人加計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
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
之一,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尚屬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
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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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