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23號
SCDM,113,附民,1223,202412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許美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李怡德
被 告 莊昀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筱瑛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怡德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71號竊盜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
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
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莊昀
婕、黃筱瑛為被告李怡德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莊正賢(已歿)之子
女、配偶,是其主張被告莊昀婕黃筱瑛莊正賢之繼承人而請
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