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175號
SCDM,113,附民,1175,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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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5號
原 告 謝桂國

被 告 葉珍綾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7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葉珍綾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易字第571號判決諭知無罪,根據上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
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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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