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817號
SCDM,113,金訴,817,2024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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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銘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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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