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輝前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105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