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63號
SCDM,113,聲,1163,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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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韋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
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
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及其中數罪曾受定應執行刑之
恤刑利益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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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