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4號
SCDM,113,簡上附民,14,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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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許福進
被 告 廖振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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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