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008號
SCDM,113,易,1008,2024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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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永宸(原名:穆建菖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5118號、113年度偵字第2871號、第4248號),本院認不
應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竹簡字第67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
 ㈠被告穆永宸於民國112年4月28日18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光明十街由西往東
方向行駛,行經新竹縣竹北光明十街與福興路754巷口時,
本應注意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
暫停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詹國正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光明九路155巷由北往
南方向行駛至該巷口附近時,見狀緊急煞車閃避而自摔,致
詹國正受有左肱骨近端骨折、右手擦傷、雙足擦傷等傷害。
 ㈡被告穆永宸於112年8月4日6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長青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行經新竹縣○○市○○路0段00號前時,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
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情形
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逆向駛入對向車道
,適有告訴人張瓊暉、曾一生(改名曾振庭)共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長青路2段由北
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時,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張瓊暉
有胸壁挫傷、左膝挫傷擦傷、左前臂挫傷擦傷等傷害;曾振
庭則受有左肘挫傷擦傷、左小腿多處擦挫傷及開放性傷口等
傷害。
 ㈢被告穆永宸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3年1月4日4時1分許起,在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旁停車格,損壞告訴人和雲行動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雲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租賃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牌號碼
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右側後照鏡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
賃小客車左側後照鏡,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和雲公司。
  
因認被告穆永宸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同法第3
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
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詹國正張瓊暉
曾振庭、和雲公司分別成立調解,已給付賠償金完畢,告
訴人等乃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
卷可參(見113年度竹簡字第679號卷第49至50頁、第85頁、
113年度易字第1008號卷第73至75頁、第115至119頁),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即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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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