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56號
SCDM,113,單聲沒,56,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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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緯倫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
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緯倫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414號為
不起訴處分,惟該案另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鋁棒,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
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
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4月23日5時3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
號2樓,與同案被告曾廣銘,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以
球棒毆打告訴人陳俊霖,告訴人身體因而受有傷害;惟告訴
人已於偵查中撤回告訴,因此檢察官以新竹地檢112年度偵
字第9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㈡惟被告及同案被告曾廣銘本案乃以附表所示之鋁棒涉犯傷害
犯行,該等鋁棒均為被告購買而所有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時供承不諱,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暨其照片各1分存卷可憑。是上開鋁棒為
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因本裁定理由欄三、㈠所示之
原因,法律上未能追訴被告犯罪;本院考量該等鋁棒已因被
告本案犯行而凹陷(見偵卷第86頁),未來勢必無從正常合
法使用,但卻依然存在作為傷人工具的可能,爰依前揭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宣告沒收之物
(見偵卷第18頁、第49頁)
編號 項目 單位、數量 1 鋁棒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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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