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蔡易妡
被 告 陳建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