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611號
SCDM,113,交易,61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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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兆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兆陞於民國112年10月7日14時34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東鎮長
春路3段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行經長春路3段與民德路口
停等紅燈,待燈號轉綠燈起步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於綠燈後貿然直行,不慎追撞前方告訴人甘清
善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因而
受有右髕股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3年度交
附民移調字第193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
稽(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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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