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陳銘志
代 理 人 陳蕭玉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銘志 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 112年1月30日 87,900元 QM094315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