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96號
PCDV,113,除,696,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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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黃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29-8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30-5 1000 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31-0 1000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21598-4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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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