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80號
PCDV,113,除,680,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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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典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方瑞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康可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和中和分行 113年7月10日 451,598元 FA522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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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可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