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69號
PCDV,113,除,669,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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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林芝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徐清輝 鶯歌區農會鳳鳴分部 113年6月15日 115,000元 FA418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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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