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邱詠婕
代 理 人 黃程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
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3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業於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72476-1 162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6435-6 34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30847-8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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