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洪偉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崇誠橡膠有限公司 張智宗 永豐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7月20日 209,307元 105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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