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47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 期 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桀輝企業有限公司、李明鐘、李翠峯 100年6月29日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3,291,000元 K1106386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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