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03號
PCDV,113,重訴,203,202412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原 告 邱靖茹

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被 告 陳國富
兼訴訟代理
陳俊言
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被 告 曾子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