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護字,113年度,798號
PCDV,113,護,798,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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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
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家庭輔導過程,於民國106年1月11
日、3月24日、4月14日,發現受安置人A身體有多處不明傷
勢,其父母推諉受安置人傷勢原因責任,表示受安置人難以
管教,受安置人家中無其他親友照顧資源可提供保護,評估
受安置人在家恐無法獲得安全保護,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
全,聲請人已於106年4月14日17時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
置保護,經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至114年1月16日止
。考量案父目前無具體照顧計畫,教養知能有待提升,評估
受安置人仍有保護安置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
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
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
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
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
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
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
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
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
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個案
緊急保護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24號
民事裁定影本、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31次延長安置法
庭報告書在卷為憑。
  依前揭法庭報告書所載,受安置人現年12歲,外觀與同齡兒
少無異,診斷有注意力不足合併過動症,現穩定回診服藥,
受安置人目前就讀國中一年級,學習動機低落,因過往多次
偷竊同學物品,在校人際關係不佳;受安置人因童年受暴經
驗,形成不安全依附關係,安置後因案父屢次拒絕會面,產
生明顯失落議題,受安置人渴望與他人建立情感連結,然因
偷竊行為遭學校同學及機構內院童排擠;針對受安置人之身
議題,安置處所於110年8月協助連結個別諮商,因受安置
人即將國小畢業且諮商成效有限,已於113年5月結束諮商,
後續將持續連結合適之諮商資源,受安置人近期偷竊狀況仍
頻傳,因有店家報警,已於113年9月27日完成訓誡,目前由
安置處所與學校配合相關因應方式,針對偷竊及衝突行為向
受安置人說明後果,後續將提高訪視頻率,以穩定其身心狀
況;112年8月已協助受安置人重新進行身心衡鑑,衡鑑結果
顯示受安置人整體能力落在輕度智能不足至邊緣範圍,目前
已協助受安置人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另於113年3月20日接獲
通報稱受安置人在機構內遭性侵害,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審
理中,後續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
北家防中心)將持續追蹤受安置人狀況。
  案父現年51歲,目前從事太陽能面板及鐵工工作,於112年2
月開始在宜蘭工作,並實際居住宜蘭,案父因工作性質常須
於各縣市間跑動,但公司及工廠仍位於宜蘭,目前已找到租
屋處所,以利後續受安置人手足返家同住。案父與原生家庭
成員關係疏離,親屬支持系統薄弱。
  案母現年39歲,過去長期遭案父家暴,案父指其外遇且掏空
其積蓄,至109年8月19日案父母始至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程
序,並協議由案父單獨行使受安置人手足之監護權,案母直
至110年12月始與新北家防中心聯繫,瞭解受安置人手足近
況。另案母已再婚,目前於自家門口擺攤販賣雞蛋糕,原案
母明確表達爭取受安置人手足監護權之意願,然後續態度趨
於消極,目前僅不定期申請探視關懷受安置人手足。
  案妹現年10歲,原由案父照顧,後因案父居無定所,於109
年將案妹交由不適切之人照顧,案父亦無照顧案妹之具體計
畫,新北家防中心為維護案妹人身安全,於109年12月24日
提供案妹保護安置迄今。
  本次安置階段,受安置人偷竊行為仍頻繁發生,在校及在院
人際關係不佳,情緒狀態仍容易因挫折而有所起伏,然透過
機構照顧者之溫和引導與鼓勵,受安置人尚能練習以適切方
式表達情緒。整體而言,受安置人情緒調節能力有待提升,
透過照顧者的陪伴與涵容,能逐漸緩和情緒;新北家防中心
不定期與安置處所社工聯繫及訪視,瞭解受安置人身心現況
、情緒行為表現及相關學習需求等。新北家防中心安排受安
置人與案父於113年11月18日進行會面探視,此次會面狀況
尚屬穩定,案父逐漸可了解及同理受安置人之身心狀況,惟
案父之管教方式對受安置人而言仍較為嚴厲,雙方互動模式
仍有調整及進步空間,新北家防中心會適時讓案父知悉受安
置人在機構之生活狀況及相關管教議題,案父可適時留意受
安置人行為議題,並提供一致性的管教標準與教育;案母部
分於本次安置期間未提出會面申請,亦未主動來電關心受安
置人近況,新北家防中心將持續評估案父母及受安置人會面
探視狀況,以利後續處遇之評估與安排。考量案父於112年2
月開始於宜蘭工作並實際居住於宜蘭,新北家防中心於112
年9月13日函請宜蘭縣家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課程,邀請案
父於113年3月16日開始參與課程,故案父已於113年10月完
成共計20小時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
  考量受安置人年紀尚幼,自我照顧與保護能力有限,案父對
於接回受安置人手足尚無具體之照顧計畫,為維護受安置人
人身安全,新北家防中心擬持續提供保護安置服務。受安置
人過往因缺乏案父母關愛致有情感匱乏之況,在校及機構因
偷竊行為致人際關係疏離;整體而言,受安置人有多重失落
與創傷議題,新北家防中心將持續安排受安置人接受個別諮
商,提供受安置人情緒支持、情緒宣洩與修復性情緒經驗,
以促進受安置人身心復原與健康發展。受安置人於安置初期
明確表達拒絕返家,然隨著安置期間拉長,受安置人逐漸對
案父母產生思念之情,會主動與案父母聯繫,然目前受安置
人對於返回案父家意願較低,僅期待返回案母家中,而案父
自113年開始對於受安置人返家的態度較為積極,願意配合
新北家防中心處遇規劃不定期返家過夜;案母態度則趨於消
極。新北家防中心為維護受安置人對於父母親角色之孺慕之
情,將會持續評估及推動受安置人分別與案父母視訊或親子
會面;另方面亦協助案父理解受安置人過往的失落感受、對
親情的渴望及歸屬感,促進親子關係之修復。新北家防中心
將持續追蹤案父參加親職教育之成效,協助案父發展正向教
養知能與建立有彈性之管教界線。
  綜上,考量受安置人自我照顧與保護能力有限,返家意願搖
擺不定,與案父關係有待修復,且案父照顧意願與親職功能
皆有待觀察與提升,目前亦無具體照顧計畫,為維護受安置
人身心安全與最佳權益,且聲請人將持續提供受安置人安全
照顧環境、促進受安置人身心健康發展、親情維繫與提升案
父母親職功能等情,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仍有延長安置之必
要,建請本院准予裁定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並提出上開法
庭報告書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上情,考量受安置人自我照顧與保護功能有限,且
返家態度反覆,與案父之關係有待修復,案父之照顧意願與
親職功能亦有待觀察與提升,目前無具體照顧計畫,基於維
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
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
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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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