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處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
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未受適當照顧,右側前額硬腦膜
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13
時8分許將受安置人A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准予繼續、延
長安置至113年12月14日。考量案父母親職能力尚待提升,
為維護受安置人A人身安全、醫療照顧需求及健康身心發展
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
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
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
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
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
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
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
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
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
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
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
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
第4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
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影本等件在卷。
依前揭法庭報告書所載,受安置人目前1歲9個月,無就學,
身高約79公分、體重10公斤,現受安置人已可穩定走路,並
可以快走,但尚無法跑步,另受安置人語彙日漸增加,已可
以說出開、載等動詞。現醫生評估受安置人發展已跟上同齡
孩童,無須再進行早療復健,惟腦部有小癲癇,雙和醫院安
排受安置人於113年12月再次進行電腦斷層檢查,後續擬追
蹤檢查狀況。本次安置期間安排1次案家親屬會面探視,案
祖父母均無前來,其餘案家全家人均到場,與案家討論後續
受安置人漸進式返家之安全計畫,案家人均同意遵守,受安
置人看到案家人有明顯高興反應,會面時也會表現想要與案
家人互動,活動量變多之反應,案家全家人也會與受安置人
一同玩耍,結束會面時,受安置人依舊大聲哭泣,不願從案
家人身邊離去。社工觀察受安置人在家均可以與家人有友好
互動,會主動親吻案母,也可以與案弟一起玩玩具,針對社
工詢問是否喜歡待在案家,受安置人會露出害羞微笑的表情
點頭,評估受安置人假日返家狀況良好。
案母現年40歲,為受安置人及案弟主要照顧者,事發前與受
安置人及案弟同房間,原為案舅媽網拍公司員工,因懷孕生
下受安置人及案弟,為專心照顧受安置人與案弟而辭去工作
,現為家管,安置期間雖無法提出受安置人傷勢之合理解釋
,但相當積極配合相關親職教育與陪同受安置人回診。
案父現年41歲,為銀行業,為案兄主要照顧者,現與案兄同
房,現亦積極配合相關親職教育與陪同受安置人回診。
案兄現年6歲,就讀國小二年級,個性穩定,有禮貌;案弟
為受安置人雙胞胎弟弟,現1歲9個月,個性非常活潑好動,
目前發展無異狀;案祖父母與案家同住,祖父母一房,案祖
父現年80多歲,行動不便,平時行走需人攙扶,案祖母現年
70多歲,多協助照顧案祖父,偶協助案母照顧案兄弟;案舅
舅一家現住土城,表示有意願協助照顧受安置人,案舅舅現
年45歲,為自營裝潢設計師,案舅媽現年42歲,為自營服飾
網拍公司,案表姊現年11歲,就讀國小五年級,由案舅舅負
責接送其上下學。
案父母遭裁處16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已完成4次親職團體
與2次親職講座,17次親職諮商,時數總計29.5小時,完成
親職教育,評估案父母親職功能已有所提升,故113年9至10
月開始安排受安置人進行雙週一次假日返家,至案家觀察評
估受安置人假日返家狀況良好,故於113年11至12月開始安
排受安置人雙週一次進行週間返家,目前尚在評估週間返家
狀況。現案父母除強制性親職教育外,亦配合參與完成一般
性親職教育,案父母配合態度積極,亦有遵照社工、老師等
指示,了解造成受安置人傷勢之原因,並與案祖父母溝通,
已將家中空間大清理,減少雜物堆積,以降低後續受安置人
再發生狀況之可能性。
案家房屋非案父所有,現案家客廳空間已清出約2坪左右空
地,其中1坪鋪上地墊,讓受安置人與案弟活動,另於住家
廚房、房間等地均設有圍欄,保障受安置人與案弟安全,並
於房間內設有監視器,避免再有憾事發生。
臺大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分別於113年6月28日、同年8月2
日針對本案進行討論,傷勢研判結果為受安置人腦部出血時
間應為112年12月5日電腦斷層檢查前3天以內之一次性外力
造成硬腦膜下出血合併蜘蛛膜下出血,此外力可能為搖晃、
撞擊或搖晃加撞擊所致,且應超過合理之安撫性搖晃或遊戲
或90公分以下高度跌落之受力大小。由於案父母依舊無法對
於受安置人傷勢有合理之解釋,故聲請人已委任律師並於11
3年5月22日遞狀提起傷害訴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已於11
3年10月21日及11月4日開庭偵查。
聲請人現提供受安置人人身安全照顧處所,予以保護安置,
以穩定及保護其安全及身心發展;擬持續追蹤受安置人腦部
復原狀況,另亦會適時讓案父母參與受安置人相關醫療決策
,以維護受安置人相關醫療權益;現已讓受安置人進行漸進
式返家,擬持續追蹤受安置人返家狀況,以利後續受安置人
返家與家人相處,另將追蹤案父母相關司法進度。綜上,考
量受安置人傷勢嚴重,未受適當保護及照顧,案家無法對受
安置人傷勢狀況給予適切解釋,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
,建請裁定延長安置三個月等語,並提出法庭報告書在卷。
本院審酌受安置人傷勢嚴重未受適當保護及照顧,且案家無
法給予受安置人傷勢適切解釋,案父母親職能力尚待提升。
基於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有效保護受
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
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三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