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3年度,26號
PCDV,113,訴聲,26,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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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義隆
林義濱
林誌宏
共 同
代 理 人 江肇欽律師
王禹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5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
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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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閤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