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昌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邦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
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萬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930萬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