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14號
PCDV,113,訴,514,2024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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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昌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邦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1月22日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
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
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萬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930萬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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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