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81號
原 告 許聰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被 告 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酆麗利
被 告 黃成德
黃家薇
林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