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703號
PCDV,113,訴,3703,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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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03號
原 告 周小璞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國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
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5萬3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2萬5750元後,尚應補繳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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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