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83號
原 告 黃清楠即砡匠裝修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俊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委當選證明及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
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雖以「歐洲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被告,
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歐洲村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當事人能力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 何,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