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565號
PCDV,113,訴,3565,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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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邱慶鐘
被 告 王世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
被告營業所在新北市新店區、被告之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
基隆市(以上有被告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公示資料查詢
及被告邱慶鐘王世慧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佐),約定契
約履行地(即原告銀行營業部;詳本院卷第37至40頁)在台
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之
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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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