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51號
原 告 梁毓真
被 告 卓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附民案號:113年度附民字第535號,刑事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卓建男與林宗其、楊詔隆、白文國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之洗錢犯意聯絡,由林宗其於民國110年11月前某時,向被
告收取其名下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下稱被告永
豐銀行帳戶);另指示楊詔隆向白文國收取其名下上海商業
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後,由林宗其於不詳時、地提供
上開銀行帳戶資料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
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即向含原告在內之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所示帳
戶內(原告遭詐騙部分詳如附表編號6所載,受款帳戶為被
告永豐銀行帳戶)。其後,被告與楊詔隆、林宗其於110年1
1月25日14時1分許,共同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
板橋分行,由被告提領新臺幣(下同)51萬元,惟經銀行行員
察覺有異予以通報處理而未提領成功;詐欺集團成員則伺機
於同日14時45分許,將被害人陳怡敏、原告所匯入被告永豐
銀行帳戶之詐欺款項中之50萬元,轉入楊詔隆在合作金庫銀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楊詔隆再於同日15時4分許,前
往新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板橋分行臨櫃提領50萬元
完畢,嗣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掩飾、隱匿該等款項
與犯罪之關聯性。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原告所受之損害537,0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含對被害 人陳怡敏),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本院113年 金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有刑事案件之電子卷 證可憑。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將其所申辦 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交由林宗其後,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使 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 537,000至被告永豐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提領,致使原 告受有損害,自屬因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則原告依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37,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提領/轉出時間、金額(新臺幣) 0 張家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前某時,以交友名義向告訴人佯稱有高利貸須償還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9日10時44分許,匯款3萬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白文國於110年11月19日15時1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提領150萬元(含非本案被害人之款項) 110年11月19日10時46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1月19日10時46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1月19日10時48分許,匯款1萬元 110年11月19日11時29分許,匯款9萬元(同日12時8分許始到帳) 0 盧佳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4日起,以臉書暱稱「林文傑」向告訴人佯稱投資獲利,須匯款方得取得彩金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9日11時53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1時57分許始到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黃于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起向告訴人佯稱有公益彩券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9日13時3分許,匯款5萬元(同日13時35分許始到帳)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陳科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起,以申辦貸款名義向告訴人佯稱須繳交保證金方得取款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19日14時19分許,匯款15,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陳怡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起,以Instagram暱稱「徐浩」向告訴人佯稱有黃金期貨可以投資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25日13時54分許,匯款51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宗其、楊詔隆、卓建男於110年11月25日14時1分許,共同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由卓建男臨櫃提領51萬元,惟經行員察覺有異通報而未提領成功 ②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繼而於同日14時45分許,轉出50萬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楊詔隆於同日15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提領50萬元 0 梁毓真(即原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云頂客服」向告訴人佯稱有金融性商品可以投資云云,致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1月25日14時10分許,匯款537,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