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84號
PCDV,113,訴,2284,202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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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84號
上 訴 人 張書偉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被 上 訴人 許珠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萬3,92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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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