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7號
上 訴 人 林保豐
被 上訴人 劉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393號裁定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3,236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33,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