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055號
PCDV,113,訴,2055,2024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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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騰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205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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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