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吳麗萍
被 上訴人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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