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484號
PCDV,113,訴,1484,202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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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羅正良

被上訴人 羅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484號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9,0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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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