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61號
PCDV,113,補,2561,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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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1號
原 告 郭倩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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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