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張家維
被 告 富力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實權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4,9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