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75號
PCDV,113,補,2475,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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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
原 告 游兆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坤霖陶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計算式:15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
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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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