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39號
PCDV,113,補,2439,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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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林怡潔
被 告 葉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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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