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