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370號
PCDV,113,補,2370,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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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0號
原 告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張婕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鑑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80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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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