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3號
原 告 顏國秉
上列原告與阮意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