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8號
原 告 卓王寶桂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律師
被 告 卓錦坤
卓芳妤
卓奕邦
何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
定。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對被告卓錦坤、卓奕
邦就附表2股份有附負擔之贈與契約法律關係存在。被告卓芳妤
、卓奕邦名下關於附表2股份之股東權益及分紅歸屬原告所有。㈡
被告何玉娟、卓奕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元,及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又附表2所示為南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該公司每股金額為1
0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證。是本件原告聲
明㈠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5萬元(計算式:72,500股×2人×10
元);聲明㈠後段為附表2股份之股東權益及紅利分派,其經濟目
的同一,與聲明㈠部分之訴訟標的競合,故不另計算其價額。另
聲明㈡訴訟標的價額為132,030元(即請求本金13萬元,加計自11
3年7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2,030元,共132,03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1,582,030元(計算式:145萬元+132,03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2
編號 南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登記人 登記股數 1 卓芳妤(實際所有權人卓錦坤) 72,500股 2 卓奕邦(實際所有權人卓奕邦) 72,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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