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302號
PCDV,113,補,2302,202412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2號
原 告 許彥智

被 告 楊張葉琴
楊永瑞
楊淑敏
楊維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25)、同段873-
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25)及其上同段1364建號即門牌號碼同
區光興街108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同段1365建號即門牌號
碼同區光興街108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地),
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
地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7萬元
,系爭房地總面積56㎡,原告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1/5,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22,400元(計算式:56㎡×12.7萬元/㎡×1/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