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83號
PCDV,113,補,218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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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3號
原 告 青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顯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被 告 向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藝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向田建設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36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
於113年7月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故起訴前(計
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7月3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
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萬7,536
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
6,0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
補繳22萬5,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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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